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办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1.党支部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2.党支部会每月召开一次,并在月初做出安排,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3.党支部会议一般由系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批准,研究事项涉及的有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4.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或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持人或由其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向请假的党支部成员通报。
5.党支部会议议题,经书记及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后由书记确定。凡需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都要进行认真准备,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支部成员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在党支部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分送给全体党支部成员阅读。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
6.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主要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支部织的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决定本办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讨论研究决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案、年度经费预算;
(3)讨论决定本办党支部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对领导班子及各科室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5)研究和讨论需向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6)讨论和决定对违纪党员和干部的立案审查、结案处分,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等;
(7)定期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中心组学习,加强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
(8)研究决定全办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和方案;
7.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前,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8.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需表决的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任免干部、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办党支部汇报。
10.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党支部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11.党支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指示有关科室和单位贯彻执行。决定、决策实施执行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对落实情况的反馈。
12.对党支部会议已经作出的决定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党支部会议决定。